退租通知書注意事項 - An Overview

當租客因為某些原因需要提早退租,到底是否違反了條例?其實,租約分為兩種,就是“生約”及“死約”。在香港,普遍上都會以一年死約、一年生約來簽署租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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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 雙方收樓、交樓後檢查簽名。如同租約或單位買賣,一經簽署退租書後,雙方亦即同意退租書內詳列的收樓租況。(包括其間隔改動、傢俬電器情況等)。因此業主亦應看清楚。

在簽訂租約的時候,如果租約列明單位附帶的家具和設備,租客必須在清空樓宇前檢查和確認家具的數量和狀況。如果發現有任何損壞或缺漏,可能涉及賠償問題。

另外,關於退租交樓,最好不要將交樓事宜委託他人處理,畢竟業主會到場視察單位,點算物品,如果租客不現身,則無法即場對質,任由業主計算損毀,並任意扣除按金作為賠償。

租客需要提前通知業主有意終止租約。通常需要根據租約中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來進行,例如一個月。通知可以通過書面形式(如電子郵件或傳統郵寄)來確保雙方有正式記錄。

退租通知書可以是業主給予租客,或是租客給予業主。建議透過面交或郵寄掛號信方法交收退租通知書,以確認對方能收到信件。

由於大多數的「死約」都是簽署一年,雙方不得加減租金及退租。所以如果租戶在此期間,無法繼續承租,便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才能合法退租。

「退租書」可以說是正式的退租文件,而當中的內容,除了要有物業地址、退租書日期、業主、租客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必要的基本資料外,更應該列明雙方同意的退租條款,包括退租日期、交還物業方式及時間、尚未截數的水、電、煤、寬頻帳單分擔比例、代通知金的數額(如適用),以及退回按金的安排等等;當然,還要加上雙方簽署作實!

無論你是租客還是買樓收租的業主,也需要面對租約與退租的時刻。別看少退租的注意事項,一不小心有所爭拗甚至有法律責任便麻煩。齊來看看退租有甚麼需要留意。

除非合約有列明特殊條款,雙方事前有議定在特定情況下,「死約」退租是沒有違約,否則雙方都必須繼續執行租約條款。

退租書可親身交予對方或郵寄,不少人選用掛號方式寄出通知書,原因是有簽收記錄,以確認對方收到信件。

在香港的租賃協議中,按金(押金)通常會在租約終止後的一定時間內退還給租客。具體時間通常依據租約中的條款而定。常見的做法是:

將退租通知書遞交給業主之後,租客應該根據通知書上所指示的日期與時間交樓。當然,還必須將單位清空與還原,這也是根據租約的內容而定的。建議在交樓當天,業主與租客雙方可以同時到單位視察,以進行單位物品點算。如果有任何東西損壞、或沒有將單位還原的話,應該當場討論。若有必要做出賠償的話,就直接攤開來商討。否則,一旦完成交樓後,就很難再出來對質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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